中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中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为了在两国人民之间久已存在的友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作为善邻的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重申以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双方决定根据以上原则缔结本协定,为此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中国政府特派中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尼泊尔王国政府特派尼泊尔王国外交大臣。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缔约双方宣布中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应保持和平和友谊缔约双方重申两国之间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的决定。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于中国和尼泊尔之间包括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条约和文件应即废除。为了保持和发展中国西藏地方人民和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关系,缔约双方同意双方国民得在双方同意的地点互相通商、来往和朝圣;双方并同意对其领土内的对方侨民的正当利益依照侨居国法律予以保护。